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发生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相关问题,适时调整家属援助行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