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应当与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持联系,及时获得其与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联系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