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应当与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家属援助联合行动中心,协调对家属的各项服务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