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对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指定事故处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家属之间的联络,并协助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