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在启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当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救,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