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