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