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报民航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