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内,制定民航总局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系统,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保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后期处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信息公布制度;

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