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控制事故影响,稳定航空运输,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