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反应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且负责对家属援助工作的督促和协调。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