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7条
第147.7条 受理、审查和批准
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局方在受理申请后,以书面或者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依法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发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