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8条
第147.18条 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获得准考证书的学员统一向局方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局方基础知识考试要求的设施设备,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学员有序参加基础知识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实作评估规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明确实作评估使用的航空器、设备、器材和文件资料,并应当使用真实航空器及器材;
明确实作评估教员安排计划,并符合交叉评估的要求;
制定适合实作评估的项目清单,并应当涵盖航空器日常或者航线维修的所有情况;
制定实作评估记录表格,并明确清晰的评价标准。
实作评估应当在局方的监督下,按照与局方商定的计划组织开展。实作评估完成后,应当现场向局方提交填写完整的评估记录表格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