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9条
第147.19条 档案和记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培训教员的档案。培训教员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身份信息;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号码(如有);
工作和教学经历;
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
培训资格授权记录;
实施培训记录;
参加实作评估记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并与本规则第147.16条要求的班组记录分开保存。学员培训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身份信息;
学习和工作经历;
培训起止日期和执照类别;
理论培训模块、教员;
实作培训项目、教员、教员评价(如适用);
参加基础知识考试时间、成绩和实作评估记录。
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系统妥善保存,其中教员档案应当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3年,培训班组记录和学员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其完成培训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