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6条

第147.16条 培训实施规范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确定招收学员计划,按计划招收学员,并对每一名学员做好入学登记并向局方报备。

维修培训机构可以对参加理论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班,每班不能超过24个学员,并按照分班制定教学计划。

理论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旷课或者请假累计超过教学时间3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可以对参加维修实作培训的学员适当分组,每组不能超过8个学员,并按照分组制定教学计划。

维修实作培训应当按计划教学,并建立每个维修实作项目的教员对学员的评价制度。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安全意识和团队协作等方面,对超过10%的项目评价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实作评估。

每次培训完成后,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个班组全部学员的完整培训记录,包括登记、考勤、评价记录,并及时交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