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1条

第147.11条 维修培训机构的义务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所开展的维修培训满足教学大纲负责。在参加培训人员不能满足教学大纲要求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不得向其颁发准考证书;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机构不得向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如实报告年度报告和培训质量调查等信息,并保证其与培训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合局方开展审查、监督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