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2条

第147.12条 认可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对维修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进行认可:

根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对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

根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批准。

本规则第147.10条和第147.11条关于维修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前款规定认可的维修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