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10条
第147.10条 维修培训机构的权利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在获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可以在许可的培训地点从事许可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并在完成培训后向局方申请对培训学员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机构在获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可以在许可的培训地点从事许可类别的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并在完成培训后向考核通过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手册中包含异地培训管理程序时,维修培训机构可以在许可的地点以外开展限定范围内的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