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9条
第147.9条 变更申请和办理
维修培训机构在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或者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维修培训机构在管理手册或者教学大纲中涉及的培训设施设备、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通知局方,由局方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以及管理手册或者教学大纲。
除非结合延续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一并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上述变更不改变其原有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