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质量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责任经理负责的质量系统,质量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由责任经理发布明确的质量管理政策,并根据此管理政策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应当避免重叠和交叉;
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各类维修人员的授权可以由质量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放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
在质量部门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对各类维修人员授权的记录,在相关的工作现场应当保存一份复印件;在质量经理处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对放行人员授权的记录,在放行人员的工作场所应当保存一份授权的复印件;
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应当涵盖本规定的适用要求,制定和修改工作程序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批准并且应当在批准后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下列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部门应当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且由质量经理负责,其主要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
质量经理应当直接对责任经理负责。质量部门的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职责上不得与生产控制系统交叉。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质量经理认为某种情况直接影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时,可以直接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