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符合下列规定的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或者将自我质量审核功能赋予其质量部门,有计划地评估本单位维修工作对本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进行自我完善:
自我质量审核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申请的或者被批准的有关项目涉及到的所有维修工作对本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对于本单位任一部门或者系统的审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以往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
自我质量审核应当按计划进行。维修单位应当至少以年度为周期制定审核计划。年度审核计划应当包括全部审核范围,其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审核的部门或者系统;
审核计划的进度和时间;
责任审核员的姓名。
审核计划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审核的完整性和审核效果。
审核员应当熟悉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器维修方面的规定和本单位的维修单位手册。审核员经过有关审核内容知识的培训后,应当具有计划、协调和分析能力。审核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但与被审核部门应当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审核项目单并按照审核项目单进行自我质量审核。制订审核项目单应当以保证自我质量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为目的。审核项目单中应当列出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满足的有关要求。
在进行自我质量审核时,维修单位应当对审核过程及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审核记录应当包括对所有审核项目的具体评价及所发现问题的详细记录。
审核结束后,应当以正式审核报告的形式向被审核部门或者系统的负责人通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限期纠正。维修单位对于自我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改正,质量部门应当对改正的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进行复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情况应当直接报告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审核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审核的部门或者系统;
审核日期;
责任审核员;
发现的问题;
要求的改正措施;
采取的改正措施;
复核结论。
审核报告应当妥善保存。保存的期限不得少于审核报告全部内容完成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