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7条

第66.7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

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学历证书;

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

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明或者实作培训证明;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款(a)(b)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航局通过内部核查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前款(c)(d)(e)(f)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