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8条

第66.8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本规则第66.12条的规定标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