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5条

第66.25条 不如实提交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d),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