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4条

第66.24条 不按标准维修或者放行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b)(c),未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或者对不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放行,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