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3条
第66.23条 违规行使执照权利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a),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a),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