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2条

第66.22条 信用管理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在维修过程中故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在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