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1条
第66.21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的权利;
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
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
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