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0条
第66.20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
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
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