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6条

第66.26条 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后不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