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三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第66.18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8条 第三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第66.18条 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通过其考试的人员颁发具体航空器型号的维修培训合格证。 第66.17条 目录 第66.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