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7条

第66.17条 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

机型签署的有效期为24个月。

机型签署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其持有人应当向机型签署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记录。

维修人员在机型签署有效期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机型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机型签署失效的,维修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和考试后重新申请取得机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