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19条

第66.19条 机型维修实习

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通过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后完成至少连续6个月的机型维修实习。

机型维修实习由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的维修人员作为实习教员,并在评估通过后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