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