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