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1月) 第二章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 第十二条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已注销国籍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