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