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与事发航空器的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下列资料:
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航医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航空器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装载记录、旅客名单和舱位图;
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有关影像资料;
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事故征候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及时封存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应当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设备,应当用拍照、记录等方法详细记录其工作状态。
有关单位应当指定封存负责人,封存负责人应当记录封存时间并签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影像和技术资料等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