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查报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专业小组应当向调查组组长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调查报告草案。草案完成后,由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就调查报告草案向下列有关单位征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外的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民航局应当就调查报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参与调查的国家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 第四十一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接受安全建议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议制定相应措施。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跟踪安全建议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完成。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议发现问题的,民航局可以要求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也可以组织重新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故,民航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初步调查报告。对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应当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推翻原结论或者需要对原结论进行重大修改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清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限按照民航局档案保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