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
收到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3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国(境)外调查机构发来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9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3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国(境)外调查机构发来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9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