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八十三条 包括进离场航线在内的航路和航线,必须用代号予以识别。航路和航线的代号、航段距离、两端点的起始磁航向、航段最低飞行高度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包括进离场航线在内的航路和航线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六《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