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千米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