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二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二条 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应当将95%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导航容差区域,与导航设施上空的多值性倒圆锥容差区域相连接形成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主区。航路和航线导航设施的精度优于标准信号或者有雷达监视时,航路、航线的主区可以适当缩小。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