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三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三条 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应当将99.7%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超障区,包括中间的主区和两侧的副区。 如果具有有关实际运行经验的资料以及对导航设施的定期校验,可以保证导航信号优于标准信号,或者有雷达引导时,航路和航线副区的宽度可以适当缩小。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