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七十条 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应当是航路和航线中心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的障碍物的最高标高,加上最低超障余度后向上以米取整。在高原和山区,最低超障余度为600米,在其他地区,最低超障余度为400米。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