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六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千米,其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千米。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