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航路和航线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航路和航线网的整体运行效率,并且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准则:
航路或者航线应当根据运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导航性能划设;
中高密度的航路或者航线应当划设分流航线,或者建立支持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进离场航线;
航路或者航线应当与等待航线区域侧向分离开;
最多可以允许两条空中交通密度较高的航路或者航线汇聚于一点,但是其交叉航迹不得大于90度;
最多可以允许三条空中交通密度较低的航路或者航线汇聚于一点;
航路或者航线的交叉点应当保持最少,并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较大的区域出现多个交叉点;交叉点不可避免的,应当通过飞行高度层配置减少交叉飞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