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七节 航路和航线 第六十六条 航路和航线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所经地区的地形、气象特征以及附近的机场和空域,充分利用地面导航设施,方便航空器飞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七节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