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通常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如果为单跑道机场,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如果为多跑道机场,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应当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的圆。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大于13千米,则应当向上取值为0.5千米的最小整数倍。

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水平边界的确定办法与本款(一)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以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

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以10千米为半径的圆。

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