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八条 划设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应当选择机场基准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在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也可以以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